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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我國法定的民事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書證

屬於我國法定的民事證據種類有哪些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從司法實踐來看,書證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書證的表達方式上來看,有書寫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從書證的載體上來看,有紙張、竹木、布料以及石塊等。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商標圖案等等。因此,書證的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各種書面文件,但有時也表現為各種物品。

(二)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徵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

(三)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捲、微型膠捲、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通過圖像、音響等來再現案件事實的,其特徵具有生動逼真、便於使用、易於保管等特點。

(四)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以上規定大致説明了民事訴訟證人的範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兩大類。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五)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由於與訴訟結果有着直接的利害關係,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並存的特點。因此,審判人員在運用這一證據時應注意防止將虛假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六)鑑定結論

鑑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鑑別、判斷後做出的結論,稱為鑑定結論。民事訴訟中的鑑定結論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通常有醫學鑑定結論、文書鑑定結論、痕跡鑑定結論、事故鑑定結論、產品質量鑑定結論、會計鑑定結論、行為能力鑑定結論等等。

(七)勘驗筆錄

所謂勘驗,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的行為。對於查驗的情況與結果製成的筆錄叫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是一種獨立的證據,也是一種固定和保全證據的方法。

(八)電子數據

電子數據是指基於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

以上就是關於哪些屬於我國法定的民事證據種類所作的簡要介紹。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法條規定,我國的民事證據種類為上述八大種類。並且這八大民事證據都有着合法性、關聯性和客觀真實性這三大基本特點。當然,收集證據是推進訴訟進程的前提,但是如何合理有效利用這些收集好的民事證據則需要具備專業法律知識和豐富訴訟經驗的人來進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安律師。

標籤:民事 證據 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