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交通肇事屬於哪類證據種類?
近些年,隨着私家車、長途貨車、出租車等車輛的逐漸增多,一些汽車駕駛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規,酒後駕車、疲勞駕駛、無證駕駛……導致交通事故頻繁出現,給受害者帶來了極大的傷害,嚴重的甚至導致受害者死亡。所以,一些得不到合理賠償的受害者及其家屬會提起訴訟,那麼交通肇事現場是證據種類嗎?如果是,交通肇事屬於哪類證據種類?下面,本站的小編為你解答。
一、交通事故的證據
1、證明人的身份的有關證據資料
(1) 身份證、合法法人的工商登記資料
這些證據的主要證明意義在於,弄清當事人的年齡、身份、地址、經濟狀況及與其有關聯的其他信息,以便於在提出賠償要求的時候能夠選擇正確的原告,並能夠找到合適的有賠償能力的被告,儘量避免少走彎路,節省訴訟成本。
(2) 工作證、暫住證、職務證明文件、工資條和有關證明當事人收入和居住情況的證明資料。
在我國,由於存在交通事故索賠的城鄉、地域和個人收入差異,所以徹底弄清這些信息就顯得非常重要,如交通事故傷殘和死亡賠償項目中,農村户口的人和城市户籍的人其獲賠差異通常在三至四倍之間,但一個農村户口的人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曾在某城市居住或工作一定年限,就可以依據城市人口的有關規定理賠;再如,交通事故誤工費賠償的計算中,如果某人能夠合法證明其收入遠高於當地的平均賠償標準,則可以實際收入獲賠,最高可三倍於該平均賠償標準獲賠。
2、證明事實真相的有關證據資料
(1) 證人證言
在查清交通事故真相中,證人證言往往起着關鍵的作用,尤其在交通逃逸事故中,證人證言也許就會成為唯一的證據和線索來源。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要做的事情除了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者並及時報警之外,還有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儘可能的留下目擊者和其它在現場的人電話、地址和其它聯繫方式,不要把一切都寄望於警方的調查,要知道警方沒有線索,同樣會措手無策。證人證言不光是利於警方調查的線索來源,在法庭上通常可以作為最重要的旁證,有時還會起到主要證據的作用。
(2) 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通常包括駕駛員、受傷人員和其他有關當事人,當事人是事故的親歷人員,他們是最接近事故真相的人員,他們通常會做出對事故真相的最原始的説明,但隨着時間的推移,當事人從事故造成的心理壓力中解脱出來,往往會脱離事實真相做出最有利於己方的陳述,因此,為了防止這一點,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雙方不應該抱有僥倖心理,妄圖私了,而應該及時報警,並及時要求警方做好有關的訊問和詢問筆錄工作。
(3) 法醫鑑定
法醫鑑定結果往往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的嚴重性,對交通事故的定性、受損害方獲賠額,是否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等方面都是決定性的證據,進行法醫鑑定也是有技巧的,根據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傷殘賠償中誤工費可以計算至定殘之日止,因此選擇何時進行法醫鑑定往往決定着誤工費用的計算,所以進行法醫鑑定時通常情況下應該是等待傷情徹底康復之日為好,這樣做至少對傷者本人有如下好處。
3、證明事故真相有關證據
(1) 物證
物證是指能夠證明事實真相的有關物品和痕跡。它是以客觀存在的物品形式、外部特徵等來起證明作用的。在交通事故中的物證是非常廣泛的,但最常遇到的有:事故車輛及其脱落物件、車輛碰撞痕跡、地面劃痕、車輛制動劃痕(剎車印)。在交通逃逸事故案件中,只要有可能是逃逸車輛上的人或物遺留或失落的任何物品都有可能成為證據,應該仔細保留,並及時提供給交警部門。
(2) 書證
書證是指能夠證明交通事故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起證明作用。如駕駛員的駕駛證、行駛證、提貨單、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醫藥發票和有關信件等等,在交通事故中,最值得注意的書證通常有駕駛證、行駛證和醫院的診斷證明。
(3)鑑定意見
法醫鑑定也是鑑定意見的一種,但這裏談的主要是指車輛的痕跡鑑定,車輛損壞程度和碰撞部位的鑑定以及因事故造成的其他損失的評估等證明資料。鑑定意見不僅能夠反映事實真相,而且常常對事故的定性和事故損失賠償額的多少發生影響,因而不得不予以重視。
(4)視聽資料
是指用來證明事故真相的錄音錄像等資料。視聽資料通常具有直觀性、祕密性等特徵,直觀性是指視聽資料常常能夠直接反映事故的整個過程或其中的重要環節,祕密性是指視聽資料的形成通常是在事故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錄製的,但有一種證據例外,就是交警隊對道路交通實行的電視監控資料,電視監控是在當事人知情情況下公然獲取的,而且該證據往往在事故處理中發揮找越來越大的作用。
4、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資料
(1) 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
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通常由公安交通警察製作,而公安機關對事故責任的認定也幾乎是完全依據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來進行,現場勘查圖是指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現場時製作的直觀反映事故發生後車輛、人員和有關痕跡的具體方位的圖表,除了製作現場勘查圖,通常交警部門會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作為圖表的輔助證據。現場勘查筆錄是指交警部門在事故現場製作的反映事故真實情況的簡短記錄,通常包括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和車輛的有關情況,現場目擊者的姓名、聯繫方式等等,一般情況下,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必須有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或其委託人及交警部門辦案人員的簽字方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建議對當事人在簽字的時候必須對現場勘查圖和現場查筆錄進行仔細檢查,有些當事人聘請了法律顧問的,最好等法律顧問到現場看過之後再簽字,如有異議,應及時提出,如簽字之後事後反悔,也是悔之晚矣!
(2) 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和民事調解書等證據
一般情況下,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認定事故當事人責任大小的直接證據,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即使到了法院,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支持,法院一般也是假定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並無不妥,當然作為一種證據,法院的這種做法也許是不妥的,但是考慮到事故責任認定的專業性和技巧,法院一般是不會主動對事故責任認定進行否定性審查的。通過交警隊的居中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雖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但是按照現行的司法解釋,該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如果一方違約,守約方當事人可據此追究其違約責任。
(3) 交警隊製作的訊問和詢問筆錄
訊問筆錄通常是針對觸犯交通管理法規的肇事者進行的,而詢問筆錄則是針對受害者和證人進行的。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在於所詢問的對象不同,同時對於訊問筆錄的製作通常具有強制性,肇事方必須配合公安機關。
二、交通肇事屬於哪類證據種類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因此,交通肇事並不屬於證據種類。
綜上所述,對於“交通肇事屬於哪類證據種類”這個問題,小編通過上文中的內容做出了回答,交通事故發生後,視事故情形需要事故現場的物證、書證、法醫鑑定意見、證人證言、監控錄像、對肇事者的訊問筆錄等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對交通事故進行證明,而交通肇事只是一種情形,並不屬於證據種類。最後,其它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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