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是什麼證據種類?
一、辨認筆錄是什麼證據種類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
雖然辨認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證明方法在偵查和審判實踐中被廣泛使用,辨認筆錄作為法定的證據種類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但是我國立法有關辨認程序的規範卻付之闕如。由於1996年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相關規定,在實踐中,對人和物的辨認無法可依,導致偵查人員在組織辨認時做法不一,辨認結果的隨機性很強,缺乏客觀性。
為了彌補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對辨認程序作出了相應規定。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認筆錄的證據是屬於鑑定意見類的證據,主要是鑑定筆錄是否屬於當事人書寫的,鑑定其真實性。
二、審核辨認筆錄應注意的問題
1、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少於2人。在一份筆錄中的辦案人員處要有2名偵查人員簽字。如果是1名偵查人員簽字,則辨認筆錄存在瑕疵,會降低效力。
2、幾名辨認人對同一名被辨認人進行辨認時,要分開辨認。即幾名辨認人不能在一起對一名被辨認人進行辨認,會影響辨認人的客觀性。
3、被辨認人或者照片要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
4、對被辨認人的信息要進行編號,寫清楚對稱的姓名、身份信息。即要有被辨認人身份情況説明表,標明編號和與之對應的姓名、身份證號碼。
5、被辨認人應當混雜在類似特徵的對象中。在審核筆錄時,主要看被辨認的對象是否相類似,是否一眼就能看出被辨認人。比如:辨認一名綽號為“胖子”的被辨認人,在提供的照片中,明顯的看出只有一名被辨認人是胖子,其他人都比較瘦,筆者 認為這是對辨認人的暗示,不符合法律規定,證據應當認定為不合法。
6、辨認筆錄要有有見證人簽名並現場見證。有人見證,在一定程度上可對偵查機關的監督。法律也明文規定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7、辨認人的主體有一定範圍。辨認人為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犯罪嫌疑人可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刑事辨認的過程和結果通過辨認筆錄得以呈現,作為證據使用的辨認筆錄應當客觀、全面、準確、清晰地記載辨認地具體過程和結論。很多辨認筆錄在記明辨認目的等格式性內容後,便簡單記載辨認過程及結果,寥寥幾句。涉及辨認人如何識別出辨認對象,有無異常表現等內容均少有體現。辨認人往往一次性、毫無遲疑地確定被辨認對象,其真實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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