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證據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一般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10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簡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於30日,當事人協商不超過15日。從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計算。
(民訴解釋99條,證據規定33條,舉證時限規定通知1、2條,簡易程序22條,民訴解釋266條)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應該補足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少於30日。
(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2條)
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一般不超過7日。當事人到庭後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
(民訴解釋277條)
二、特殊舉證期限
1、【管轄權異議後舉證期限】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
(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3條)
2、【法院調查證據反證期間】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問題。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定》第十五條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後,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
(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4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30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民訴131條)
3、【增加當事人舉證期限】關於增加當事人時的舉證期限問題。人民法院在追加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情況下,應當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為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
(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5條)
4、【申請延期舉證】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並可再次提出,延長的期限同樣適用其他當事人。
(證據規定36條,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6條)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證據期限分為一般的舉證期限和特殊情況下的舉證期限。這個舉證期限是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的,但是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認可,且有一個最短期限限制,防止一些事由造成一方不能舉證完畢,給雙方都保留一個時限。特殊時限一般都規定的比較長,有長達1個月的時間。這些時間規定都是經過長期的實務得出的經驗的總結,既尊重了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又額外提供了一個科學時限以防雙方當時不知道具體需要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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