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舉證規定規則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規則是什麼?
1、舉證責任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2、證據證明標準較低,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無需舉證,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根據《新民訴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於涉及身份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3、對於常識性、生活經驗法則可推導的事實無需舉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1)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2)眾所周知的事實;
3)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5)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4、賦予當事人向法院調取、收集證據的申請權。主要是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閲調取的;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二、《民事訴訟法》的舉證期限如何確定?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日常的生活中,難念會與他人發生一些民事糾紛事件,當糾紛無法通過雙方調解解決時,就需要通過向當地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並要求法院進行審理,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也是會要求雙方提交相關的證據和材料,這樣也會有利於法院更有效更準確的進行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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