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原則有哪些
(一)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即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以及有關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也要舉證加以證明;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請求,也應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否定這一原則的觀點是:該原則違反了訴訟兩立性的邏輯原則,在要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會得出無論是肯定主張還是否定主張的當事人均要承擔舉證責任的結論,法院依然無法裁判。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對於實行無過錯責任的高危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勞動事故等訴訟,依立法精神原告方或反訴方只需要舉證實發生了侵權後果即可,被告方必須證明對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過失並提供充分的證據,否則就要承當民事責任。
(三)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在執行推定過錯的責任中,原告方或反訴方的責任是證明自己因為對方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而受到了傷害或損失;被告則必須承擔舉證證實自己已經盡到了法定責任
(四)過錯原則
無論是有關合同的訴訟還是有關侵權的訴訟,過錯原則都是適用的。從證據學的意義上講,證實對方的過錯,侵權之訴中的權利主張者必須用證據證實法律事實,而相對方也必須如此。即使是合同中一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合同雙方都有將運用自己已經掌握的證據來放大自己利益要求,削弱對方證據的攻擊力,並減小權利要求的幅度。這種訴訟舉證責任是對等的。
(五)公平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有一種特殊的案情,就是原被告雙方都不能舉出足夠的證據來證實自己主張。但是,如果不對原告方或反訴方予以賠償或補償,或者要求被告方承擔一定責任,就不足以體現法律的公平、公共,不足以安慰受害方,不足以安慰受害方及其親屬的心靈。
在民事訴訟當中舉證的時候,雙方都需要進行分擔,責任有時候是將責任給到雙方中的一方,具體如何是由法官來進行判斷責任方的具體責任。而民事訴訟當中的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以及無過錯責任的原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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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案是誰舉證?
一、在民事訴訟案是誰舉證?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如果能夠順便遞交相關的證據,對於案件的審理會更加的方便,對當事人來説也能更加有利。但是需要舉證才能夠有證據在法庭上呈現。1、當事人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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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畫班老闆跑路不退費該如何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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