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轉賬記錄能作為證據嗎
在民事訴訟中,書證、物證和言詞證據是常見的主要證據類型,但隨着電子信息產業的高速發展,功能豐富、通訊便捷、操作簡便的微信迅速成為人們社會交往、商品貿易、表達情感的重要平台,微信的大量使用為司法實踐帶來了新型證據形式,微信轉賬屬於電子數據,在司法實踐中是被認可的。但是作為證據必須符合證據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微信是否是實名認證的,債務人是否是接收借款之人,這是確定被告主體的關鍵。其次,作為證據使用,其指代的內容必須真實、全面,如果無法證明轉賬是用於借款還是其他的合同關係的話,那麼你的有可能法院不會採納。如果訴訟,建議儘可能準備完善的證據,足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那麼你的訴訟請求被認可的機會就越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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