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訴前財產保全條文的條件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訴前財產保全條文的條件有哪些?
1. 案件必須是給付內容的訴訟。
2. 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申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係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被申請人有財產上的權利。
3. 因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 必須在訴訟前申請。
5.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6. 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二、財產保全的提出
證據保全提出的主體。通常情況下,是由當事人申請,有些情況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這是他的權利;在他申請訴訟保全的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這是他的義務。只要當事人的申請符合訴訟保全的條件,並且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都應當作出財產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時,沒有必要作調查,但必須對當事人的申請認真進行審查。
訴訟保全一般是由當事人在起訴以後判決執行以前或者在起訴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採用書面方式提交書面申請。以口頭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簽字、蓋章。申請書和筆錄應當載明請求訴訟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標的物或者有關財產的種類,數量、價額及所在地。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採取訴訟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製作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此外,在判決生效後至該判決執行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毀財產的行為,必須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民事訴訟法》是存在有訴訟前財產保全的條款,對於訴訟的財產保全就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同時也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財產的保全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各自的財產不受到損失,從而可以在公平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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