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訴訟證據保全條件是什麼?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有可能毀損、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證據進行保護,以保證其證明力的一項措施。證據保全的意義在於保護證據,使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材料不因有關情形的發生而無法取得,以此來滿足當事人證明案件事實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
一、證據保全的條件有以下幾個:
1、待保全的事實材料應當與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有關,即應當是能夠證明案件有關事實的材料;
2、待保全的事實材料存在毀損、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可能性;
3、就時間而言,在需要進行保全的時刻,待保全的證據還未到可將該證據提交到法院的時刻或當事人無法將該證據提交法院。
二、證據保全的程序
1、證據保全提出的主體。通常情況下,是由當事人申請,有些情況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2、證據保全提出的時間。根據《關於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3、證據保全的提出步驟。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説明證據保全的理由、保全的對象及待保全證據所在之處等。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並儘快決定是否同意申請,同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三、證據保全的措施
對於證據保全的措施,《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在《關於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定》第24條有講到,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象、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
實踐中要根據證據種類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對書證,要儘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確有困難的,可提取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等加以保全;對物證,可通過勘驗筆錄、拍照、錄像、繪圖、複製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對視聽資料,可通過錄像、錄音反映出現的形象或音響,或者利用電子計算機貯存的資料加以保全;對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可採用筆錄或者錄音的方法加以保全,併力求準確、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筆錄經本人核對蓋章後,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損壞或未經批准而銷燬;等等。
人民法院保全證據,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在採集證據的過程中人民法院會按照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程序的規定中根據證據的不同形式而相應採取不同的保護以及採樣措施,但是前提是這些證據都必須跟本案件有關,並且由案件當事人在有效時間內(七天)提出,而且在採取措施時案件當事人儘量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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