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活動中需要提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嗎
一、民事訴訟活動中需要提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嗎?
一般需要提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除外。”按照該規定,證人出庭作證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當事人為説明和印證己方主張,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證人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和證人名單,由人民法院審查後作出是否批准證人出庭的決定。
二是當人民法院認為因審理案件需要查明證據的,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二、民事訴訟證人作假證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證人作假證,可能會構成妨礙訴訟,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對其採取訓誡、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在法院沒有采取措施的情況下,對方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出,但最終由法院決定,且該決定不能複議、上訴。
三、證據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有: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四、民事訴訟法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民訴活動當中,人民法院主動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這種狀況比較少,大多數都需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那這樣的話當事人就應該先跟證人商量好了,如果不提前通知證人,訴訟活動開始後,很可能證人處理個人私事都不在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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