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狀是什麼,如何寫,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是哪些?
民事起訴狀,其實指的就是在我國的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組織,在認為自己的合法的權益受到了他人的侵害之時,或者是與他人發生了爭議之時,或者是在權利需要確定之時,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請求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裁判的一種法律文書。
根據民事訴訟相關的法律所規定的,進行民事訴訟必須要符合下面這些條件:
第一個條件是提起訴訟的原告(即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社會組織)是跟本案有着直接利害關係的;
第二個條件是此次訴訟是由明確的被告對象的;
第三個條件是此次訴訟是由比價具體的訴訟請求、客觀事實,以及理由的;
第四個條件是此次訴訟是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之內,並且受其所管轄的。
關於民事訴訟的事項,一般情況下需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是原告方的真實姓名、性別以及年齡、民族,還有原告方現在的職業、工作單位以及長期居住的場所,或者是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還需要包括其聯繫方式。
二是要在訴訟事項中寫清楚被告方的姓名、性別以及其工作的單位和居住的場所等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組織也需要寫清楚名稱和住所等基本信息。
三是要寫清楚提起訴訟請求所根據的客觀事實和理由。
四是要寫清楚此次案件涉及的政績,以及證據的來源,還包括涉及到的證人的名字和居住場所等信息。
一般情況下來説,民事訴訟的起訴流程如下:
法院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除非是涉及到了國家級別的祕密、個人的隱私,或者是其他的一些法律有所規定的之外,都應該要施行公開的審理。對於那些決定要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需要在開庭日的三天以前向雙方的當事人做出通知。
一般説來,開庭審理主要是分為法庭調查、辯論和評議,以及最後進行宣判的這幾個階段,如果説一方提出了迴避的申請的話,應該要向法院方説清楚具體理由,如果不提出該項申請,或者是該申請被駁回,那麼庭審還是應該繼續進行。
在法庭已經進行到調查的階段時,審判長或者是進行審判的相關工作人員,應該要組織雙方的當事人對於自己提出來的請求或者是主張,按照先後順序一一進行舉證和質證。
而在法庭進行到辯論的階段,負責審判工作的工作人員,需要將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圍繞整件案子的事實和法律責任的前提下,發表出法院方的意見。
在該案件已經進行到了評議和宣判的階段,合議庭或者是審判的人員要對此次的庭審相關情況做出總結,並對此次案件中雙方的當事人提出的意見進行評議,並且表明是予以支持還是不予以支持,並且闡明清楚做出該決定的理由。
如果原告的一方在經過法院的傳票傳喚之下,沒有較為正當的理由,而拒絕出庭的話,法院方可以按照撤訴處理;如果被告在廳上進行反訴的話,那麼可以在原告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判決。
在法院進行最後的宣判之前,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法院來主持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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