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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質證期是在開庭前嗎

一、民事訴訟質證期是在開庭前嗎

民事訴訟質證期是在開庭前嗎

不是,應當在法庭調查階段進行。以民事訴訟為例,核實雙方身份信息、宣讀法庭紀律及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後,審判長宣佈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後,庭審按如下流程進行:

1、原告宣讀起訴狀。

2、被告答辯。

3、原告舉證。向合議庭和被告出具證據原件。

4、被告對原告證據進行質證,對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發表意見。

如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提交了一份5萬元借條及對應的銀行流水作為證據,證明被告拖欠5萬借款尚未償還。

如均有原件且屬實,被告此時可如此發表質證意見:對借條和銀行流水真實性、合法性確認,但對其關聯性不確認(認為無欠款或欠款金額並非5萬),我方已全部還款或者部分還款(應在答辯期內提交相應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法庭調查中質證的順序作了調整:

第五十一條規定 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説明。

二、民事訴訟質證技巧

質證是庭審的關鍵環節,而後面的法庭辯論不過是質證意見的補充而已。一個優秀的辯手不僅需要紮實的法律功底,而且要思維敏鋭、思辯能力很強,同時還需具備一定的謀略。

1、準備充分:庭審前應全面熟悉案情,查找相關法律規定和案例,並預測對方可能出示的證據或提出的問題,作好應對預案。

2、做好開庭記錄:在對方舉證時,記錄對方的舉證意見和自己的辯解意見,這樣自己發表意見時就會很從容。

3、證據的三性應綜合運用,每份證據都可就其三性發表質證意見。

4、不要一概否認對方證據,這樣會顯得沒有誠信和缺乏職業道德。雙方都有的一些無關緊要的證據應當認可;而且對方證據和辯解意見有些還可以為我所用。

對於民事訴訟開始審理以後,首先由當事人進行陳述,並且需要宣讀起訴狀。然後再由被告進行答辯。接下來是原告進行舉,以及出示相關的證據。在由被告進行質證,就是對證據進行發表意見。因此,對於民事訴訟的制證,是在開庭審理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