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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二、刑事案件關於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可能因被告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帶民事判決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申請,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採取保全措施。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居住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十五日內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的有關規定,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除外。

大多數的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及其家屬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話最主要就是讓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證據顯示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已經在轉移資產了的話,就算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可申請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