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聊天記錄可作法律證據嗎
手機聊天記錄可作法律證據。
2020年5月1日起電子數據可正式作為證據,這些電子證據包括了微博、微信等,並且還細化並擴大了一些電子數據的範圍,其中就包括手機微信聊天記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佈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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