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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反訴舉證期有什麼規定?

一、《民事訴訟法》反訴舉證期有什麼規定?

民事訴訟法反訴舉證期有什麼規定?

1、被告如果想要提出反訴舉證就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反訴必須遵循哪些特點?

反訴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1、反訴與本訴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具有雙重性。

一般而言,本訴的原告則是反訴的被告;反訴的原告則是本訴的被告,第三人無反訴權,其訴訟地位仍然不變。

2、反訴請求是獨立的。

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是互相牽連,又各自獨立的兩個不同的訴訟請求。反訴請求是實體上的請求,不同於反訴、反駁;反訴是程序上的請求,是起訴的特殊形式,能夠在一定條件下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或變更;反駁是抗辯的一種方式,即對程序或實體上的請求予以否認或不予認可,不能引起訴訟法律關係的發生或變更。

3、反訴具有給付內容且能抵銷、吞併原告的訴訟請求之功能。

本訴與反訴是兩個既相似又有區別的審判程序,兩者又都是給付之訴,即可以合審理,這樣既能簡化訴訟程序,又能節約訴訟成本和司法資源,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所以如果是原告已經在一個訴訟案件中提出了相關的訴訟請求,並且已經羅列出了相關的證據,那麼被告這一方,她其實也是有一個反訴的期限的,被告在這個反訴的規定期限之內,就必須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或者是其他的質問,來對原告的證據進行反駁或者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