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延期舉證法律規定有哪些
申請延期舉證,是一種常見的行為,主要是用於增加舉證的期限。但是,並不是可以隨意延長時間的,是有一定的要求的。那麼,大家對於申請延期舉證法律法規瞭解多少呢?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申請延期舉證法律規定
一、關於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舉證期限問題。
《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舉證期限是指在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基礎事實的期限,該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後,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者基於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
二、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舉證期限問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限制,可以少於三十日。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少於三十日的,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補足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
三、關於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問題。
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四、關於對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問題。
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定》第十五條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後,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
五、關於增加當事人時的舉證期限問題。
人民法院在追加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情況下,應當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為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
六、關於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問題。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經人民法院准許的,為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
七、關於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以及提出反訴時的舉證期限問題。
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後,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舉證期限有約定的,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八、關於二審新的證據舉證期限的問題。
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中,當事人申請提供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
九、關於發回重審案件舉證期限問題。
發回重審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在重新審理時,可以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發回重審的原因等情況,酌情確定舉證期限。如果案件是因違反法定程序被髮回重審的,人民法院在徵求當事人的意見後,可以不再指定舉證期限或者酌情指定舉證期限。但案件因遺漏當事人被髮回重審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條處理。如果案件是因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或者酌情指定舉證期限。上述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
十、關於新的證據的認定問題。
人民法院對於“新的證據”,應當依照《證據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結合以下因素綜合認定:
(一)證據是否在舉證期限或者《證據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已經客觀存在;
(二)當事人未在舉證期限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期限內提供證據,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
綜上所述,關於申請延期舉證法律,當事人申請提供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如果當事人申請了延長舉證期限,而且經過人民法院准許的,其他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延長,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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