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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房產官司?

房屋的買賣、出租、轉讓等各個環節都涉及到我們的切身利益。在房產訴訟中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如何打房產官司的相關知識。讓您瞭解房地產官司中的一些知識與技巧。

如何打房產官司?

一、常見的房地產糾紛的解決方式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走司法程序包括了以下幾個方式:

1、仲裁解決。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係。仲裁裁決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並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如要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必須訂有仲裁協議,自願將糾紛遞交仲裁解決。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願將糾紛遞交仲裁,那麼就不能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

2、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就方式而言,行政解決一般經過一級行政決定和行政複議兩個階段。其中,一級行政決定是行政複議的前提和必經程序。包括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件的行政複議依《行政複議法》的規定進行。

3、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購房糾紛訴訟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種。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發生購房糾紛的平等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購房糾紛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房地產審判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行政訴訟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因不服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一方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另一方是對前者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購房糾紛的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均分為一審訴訟與二審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再對二審(終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在兩年內申請複審。但對於已生效的判決書,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打房地產官司的技巧

針對一房二主的情況,作為商品房的買主,在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後,要及時地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如果商品房賣主不方便辦理的話,也可建議其委託他人代理,以免購房落空;作為商品房的賣主,要有合同意識,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撕毀合同,否則,要負法律責任,且往往得不償失。這就是法律--公平和正義的保護神。《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因此,因買賣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即通常所説的過户登記手續。這裏的"過户登記"是物權發生變動時具有公示性質的登記,其目的在於向他人展示,標的物所有權已發生轉移;若沒有進行公示登記,則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買賣中的過户登記就屬於這種情況。

針對已出租的房屋的買賣,所有權人在出賣已經出租的房屋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去做,才能使自己的願望變成現實。由於法律對此規定得比較抽象,這裏筆者給大家介紹一下具體方法和步驟。首先,如果房屋所有權人想賣房,應提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承租人,送達時讓其簽字,並給承租人一定的思考和決定時間,最好約定具體的時間,如可以約定讓承租人在15日內給以買還是不買的答覆。其次,約定期限已滿時,應該到承租人處進行確認到底買還是不買。如不買讓其簽字,不能空口無憑;如果買,雙方可以進一步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如果出現對方不想買的情況,應該讓其再簽字。這樣就不會出現麻煩了。

由於房地產案件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糾紛、房屋參建和聯建糾紛、房屋銷售糾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動遷糾紛、房地產工程款欠款糾紛,以及房屋中介、房屋置換、房屋物業管理等方面的糾紛,十分複雜。我們這裏只能給一個大概的方向,但是房屋事情涉及重大,本着具體的事情具體解決的原則,您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在線諮詢,我們的優秀律師24小時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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