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如何打贏官司?
一、借名買房如何打贏官司?
借名買房要想打贏官司,是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的。
借名買房糾紛的處理:
借名買房出現糾紛首先需要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形成借名的合意,若雙方沒有書面的借名協議,僅憑口頭約定在對方當事人否認的情況下,法院很難認定借名的事實。
如果有證據證明雙方形成借名的合意,則要就協議是否有效進行判斷。
二、借名買房一般會發生何糾紛
此問題對實際出資購房的人是非常不利的,有3點:
1、當初買房登記在別人名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實際出資的購買人是沒有所有權的。
儘管其實際出錢購買,此後一直居住,水電物業費都由其繳納,但是其仍然得不到所有權。
2、當初購房時之所以將房屋登記到別人名下,大多是因為房子是某個單位的福利房,房價便宜,但是隻賣給本單位職工,而且單位職工只享有房子所有權,只能辦理房產證,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通俗説法叫小產權房。
購房人為了降低購房成本,便冒着很大風險將房子登記在他人名下。這種情況下一旦出現糾紛,除非建房的單位同意,實際出資的購買人是得不到房產所有權的,即便是與登記人達成協議,在單位不同意的情況下是無法變更登記將房子登記到實際購買人名下的。
3、即便按照現在的法律政策或者經單位同意能夠將此房產登記到實際購買人名下,如果實際購房人按照其與登記人先前簽訂的協議(假定有這樣的協議)要求法院判決將房屋過户到實際購買人名下,此時如果房屋的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子所有人還是原先的登記人則此種方法尚有可行性,但是如果登記人已經將房屋賣與另外的人,則實際購房人維權更加困難了。這種情況又可以分兩種具體情況:
(1)如果登記人只是將房子以形式上的買賣、實質上的贈與或者與第三人串通的手段將房屋過户到第三人名下,則實際購房人是可以主張該過户或交易是無效的;
(2)如果以市場價賣給不知此房產所有權存在糾紛的第三人,則第三人按照現行物權法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此房所有權。
如屬第(2)種情況,則從法律上講實際購房人除了支付價款購買此房,其已經沒有其他途徑獲得該房產所有權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很多地方都是出台一些限購的政策,這就會導致很多人想要購買很多套房屋,但是由於政策方面的原因沒有辦法以自己的名義購買,這個時候就只能夠以他人名義購買,也就是屬於借名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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