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後遺留的保全問題有幾種處理方式
一、移送管轄後遺留的保全問題有幾種處理方式?
移送管轄後遺留的保全問題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移送法院在移送案件時解除財產保全,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後重新裁定財產保全;
另一種是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後,依據移送法院的法律文書、移送函及被移送法院的相應法律文書辦理解除保全手續。
這兩種方式在實踐中存在不少弊端:前者會造成被申請人轉移保全財產,被申請人利用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辦理移送手續的時間差,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等方式,轉移被保全財產,直接損害了申請保全人的利益。後者可能導致解除保全措施無法落實,解除財產保全需要相關部門的協助,如果裁定保全法院與裁定解除保全法院不一致,相關部門拒絕辦理解除手續,會損害到被申請保全人的利益。
二、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我國的法律上並沒有限定人民法院在移送案件的時候,關於財產保全的問題所選擇的解決方法,也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在這兩種方法之間結合當前的這起案件自由處理財產保全。而且,這兩種方法其實也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特別是先解除財產保全,那被告可能利用這一空隙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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