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後被移送管轄如何解除?
一、財產保全後被移送管轄如何解除?
財產保全後被移送管轄的解除,應該由當事人自己親自的向原來的法院來提出一個這樣申請,因為已經被保全之後的管轄權移送的話,同時也需要做出一定的解除措施,否則的話,對於後續的一個事項辦理是具有非常不利的。已經保全之後移送管轄應該同時應解除做出的財產保全措施,原法院已裁定移送管轄,説明其對此案件無管轄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的審理活動和執行需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
依據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財產保全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查封期限屆滿後,財產續行查封需經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的申請,才能夠加以執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屆滿,如果沒有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的效力將消失。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我們在遇到一些具體的訴訟,麻煩的時候,去法院進行訴訟,但是訴訟的過程比較長,所以可能在這個過程當中財產會受到一定的損失,那麼此時就應當進行一個訴前財產保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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