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移送後保全措施的規定是什麼?
一、管轄權移送後保全措施的規定是什麼?
管轄權移送後保全措施的規定是:《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二、移送管轄後財產保全的難點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根據該規定財產保全措施的解除只能由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該法院的上級法院解除,一般而言解除財產保全時也應當以裁定方式進行。
這意味着民商事訴訟財產保全程序中採取“裁定保全法院與解除保全法院一致”的原則,特殊情況下可以由上級法院解除下級法院的財產保全措施,這有利於防止法院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被其他機關和法院解除,使保全措施流於形式。民商事審判中,由於移送管轄涉及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間流轉。
如果移送法院已經根據當事人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並將財產保全裁定書等材料隨卷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裁定保全法院與解除保全法院一致”的規定會讓受移送法院在解除財產保全措施時陷入兩難境地,銀行、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等機構會以裁定保全法院與裁定解除保全法院不一致為由拒絕協助辦理解除保全手續,而移送法院一般也因案件已經移送,拒絕裁定解除財產保全。如果移送法院與受移送法院分屬不同行政區域而無共同上級法院時,受移送法院無法報請上級法院決定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在某一個案件當中如果當事人申請對財產進行保全處理的,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保全財產的舉動對於當事人的財產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地防止財產被惡意的轉移的藏匿,如果當事人沒有進行申請但是法院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對財產進行保全的處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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