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由法院制定訴訟代表人嗎
一、民事糾紛由法院制定訴訟代表人嗎?
民事糾紛的訴訟代表人不是法院制定的,訴訟代表人可以自行推選,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的當事人;
2、訴訟代表人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3、訴訟代表人具備進行訴訟相適應的能力;
4、須能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的職責。
二 、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一般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包括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
普通代表人訴訟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提起的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是依據《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提起的訴訟。
第二條 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對多個被告提起的訴訟,由發行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對發行人以外的主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由涉訴證券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多元解紛機制的功能,按照自願、合法原則,引導和鼓勵當事人通過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專業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證券糾紛。
當事人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立案。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着重調解。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案件,應當依託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立案登記、訴訟文書送達、公告和通知、權利登記、執行款項發放等工作,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提高審判執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綜上所述,訴訟代表人不可能由人民法院制定,我國法律制度中只規定了訴訟代表人的任職要求,因為民事糾紛起訴的基本要求是,原告需要跟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所以,原告也不能隨便讓其他人代表本人去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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