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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訴訟制度與訴訟代理制度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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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訴訟制度與訴訟代理制度的區別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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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訴訟激勵與約束制度



  ①保護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正常經營及風險投資權利。
  

這是因為我國當前處於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公司發展力不足,缺乏競爭力,規模效益,因而迫切需要公司經營者大膽開拓,
勇於創新,着力培育我國公司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這就要求我國立法對提起董事等公司經營者責任追究的股東代表訴訟要進行較強的約束。這就要求對提起訴訟的股東資格加以嚴格的限制,保證每個股東都是在善意的行使自己的股東代位訴訟權利,而非惡意的濫訴。


  ②獎勵正當的股東代位訴訟。

通過對提起訴訟資格的限制,實現合理利用司法資源保障經濟發展,對於真正損害公司股東利益的主體進行訴訟。這就要求建立相應的訴訟機制,首先是對於訴訟費用的問題,可以參照西方制度,實行公司代為支付訴訟費用,對於收回的公司利益,設立獎勵機制,將其中的一部分發放給首先訴訟的主體,等等都是有效的獎勵機制。

通過上面的文字,小編介紹了什麼是股東代位權訴訟,要怎麼去行使這個權利,以及我國立法對於這種制度的相關規定,還用立法中的相關規定來激勵股東去行使自己的權利。在公司不行使權利時,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去行使權利的獎勵機制等。這樣,在現在大部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就會有意識的去利用這個制度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