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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法定代表人需直接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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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法定代表人需直接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對於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法定代表人需直接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公司老闆,或被稱為董事長、總經理,在生意場上叱吒風雲,總給我們風光無限的感覺。殊不知,在風光的背後,也有着常人無從感受的辛苦與壓力。作為“一家之長”的負責人,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也是巨大的。對於“老闆”,法律上的規範用語是“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法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實現者,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一般來説,法定代表人在經營中的行為是由其代表的公司、企業來承擔責任,但在很多情形,法定代表人本人亦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長的產生及職權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如前所述,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以下情況法定代表人可能直接承擔責任:

(一)因經營過錯而需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法定代表人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本單位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那麼,法人可向該法定代表人追償。這也是最為常見的法定代表人責任。比如,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權限的(即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理情形的),該合同有效,但如果因此給本單位法人造成損失的,該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的合同違約責任

公司、企業出於管理考慮,有時會與法定代表人簽訂經營管理合同,更進一步地約定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如果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相應合同義務時,公司、企業可以基於合同法相應規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合同違約責任。

(三)侵權責任

如法定代表人單獨或者與第三人相勾結,損害本單位法人利益,侵害法人財產,該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四)股東責任

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股東,作為公司股東或者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時,以下法律責任較為常見:

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如果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揭開公司面紗”理論,如果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類似的,如果是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唯一股東,當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時,其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或股份公司發起人時需承擔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責任,一旦出資人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時,除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需向已按期足額繳納的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或按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