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由原審法院管轄嗎?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由原審法院管轄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同於再審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其在本質上屬於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訴,雖然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已形成生效判決的原訴的再次審理。但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已發生了改變,由案外的第三人作為原告,而將原訴的原被告作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被告。且案件審理的目標也發生了改變,不再是對原訴中原被告間發生爭議的法律關係或受損害的民事權益的確認與保護,而是審理判斷原訴裁判是否存在錯誤並損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撤銷之訴雖然與原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關係,但其在實質上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新訴。因而,對於這一新訴的法院管轄,就存在由原審法院受理與另行起訴兩種選擇。
二、第三人撤銷權之訴與起訴條件是什麼?
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第三人”範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標準,不僅包括對於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4、提起事由。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於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説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説,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後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5、適用客體。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客體是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因其所及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尚未得以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力,對第三人未構成實質的損害,就無從提起此訴。
在當代的時候,現在第3人提出撤銷撤訴的話,應當是向原來的法院來提出訴訟的,這裏的原來的法院是指審理之前案件的訴訟活動。但是這和再審程序是存在着本質的差別的,這是屬於一種第3人所提出的新的訴訟活動,所以這點是需要予以重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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