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法院是什麼
由原審法院管轄系屬。
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同於再審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其在本質上屬於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訴,雖然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已形成生效判決的原訴的再次審理。但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已發生了改變,由案外的第三人作為原告,而將原訴的原被告作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被告。且案件審理的目標也發生了改變,不再是對原訴中原被告間發生爭議的法律關係或受損害的民事權益的確認與保護,而是審理判斷原訴裁判是否存在錯誤並損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撤銷之訴雖然與原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關係,但其在實質上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新訴。因而,對於這一新訴的法院管轄,就存在由原審法院受理與另行起訴兩種選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 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第3人認為法院所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書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話。需要在判決書的6個月以內,向下達判決書的法院來提起撤銷之訴,從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超過時效的話將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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