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後再次起訴可以嗎?
一、駁回起訴後再次起訴可以嗎?
可以再起訴。
1、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對一審法院的“駁回起訴裁定”不服,可以就該裁定上訴。
2、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二、裁定駁回起訴後多久可以再起訴?
裁定駁回起訴後十日內可以再次起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需要注意的是,被法院裁定不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説明法院駁回起訴後可以重新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區別是什麼?
1、定義不同: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於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依照程序法上的規定,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法院對於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也就是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
2、適用條件不同:
駁回起訴主要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關於受理的條件,不得通過司法程序主張權利。駁回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的訴求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3、適用的階段和法律文書不同:
駁回訴訟應適用判決的形式。而駁回起訴應適用裁定的形式;
4、產生的後果不同:
當事人的訴求被判決駁回後,無新的事實和理由,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得再行起訴。而駁回起訴,一旦其符合起訴條件,當事人可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
駁回起訴後再次起訴是可以的,法院下達駁回起訴的裁決之後,10天內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訴,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否則法院不會受理。駁回起訴就是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駁回訴訟請求,一種是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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