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訴訟時效過後有什麼後果?
一、債權訴訟時效過後有什麼後果?
1、債務人可以不履行債務;
2、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債權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審查認為沒有正當理由而時效已過的話,就不能判他勝訴。在法學上,將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稱為“自然債務”。
3、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由於不知道時效規定或者明知道時效規定而自願履行債務的,不得又以時效已過為由請求返還。
4、訴訟時效期滿的債權可以用來抵銷其他債務。例如,甲欠乙一筆錢,而乙也欠甲一筆錢,甲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而乙的債權未過時效,這時,甲可以用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抵銷欠乙的債務。
5、訴訟時效期間同時適用於主債和從債。甲欠乙的錢,丙為甲的保證人,訴訟時效屆滿後,乙不能向甲要求償還,也不能轉而要求丙償還。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訴訟時效的特徵
(一)訴訟時效屬於法律事實。就時效對民事法律關係的效果而言,時效能導致權利的消滅,應屬法律事實。時效的期間經過不受當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時效屬於事件。
(二)訴訟時效屬於強制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由法律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約定更改或預先拋棄,所以時效期間屬法定期間。
(三)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訴訟時效期間須與一定的事實狀態結合才發生一定的效果,亦即無一定事實狀態與之結合,無時效效果的存在。故時效法律效果的發生須與一定事實狀態並存而構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時效又屬法律要件。
(四)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法律基於不同的價值取向,對不同類型的權利規定了不同法定期間,如適用於支配型權利的取得時效,適用於形成權的除斥期間,適用於知識產權的期間等,而適用於請求權的就是訴訟時效。請求權須義務人給付才能實現,如請求權人長時間不行使權利,使法律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訴訟時效就有督促請求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的功能。
因此債權人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一般債權人雙方會簽訂合同,在合同到期但是債務人沒有履行自己債務時,就可以按照合同到期日開始算起的三年之內都是債權人的有效上訴期,如果錯過了有效的訴訟期,那麼可能會面臨着債務人不履行他的債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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