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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訴訟時效超過後是否意味着請求權的消滅?

當我們人身受到損害時,法律給了我們一個訴訟時效以此彰顯和保護了我們作為權利人的正義與公平,那麼既然是訴訟時效,那必然有一個期限,那麼人身損害訴訟">訴訟時效超過後是否就意味着權利人請求權的消滅?本站將帶您進一步探索這個問題。

人身損害訴訟時效超過後是否意味着請求權的消滅?

人身損害訴訟時效超過後是否意味着請求權的消滅?

一、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而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為一類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損害以財產利益為內容要求事故責任方進行經濟賠償的給付之訴,根據我國法律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

二、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在審判實踐中是被普遍接受和適用的方式之一。

三、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中斷。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斷了三種法定事由:1、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一方同意履行義務。當事人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可以產生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法律後果。

四、訴訟時效的具體含義: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也就是説,人身損害訴訟時效超過,雖然它意味着權利人失去勝訴權利,但並不意味着請求權的消滅,人民法院依然應當受理其訴訟請求,唯一的區別是,另一個當事人較之之前多了訴訟抗辯的機會。説到這裏,如果各位讀者還有其他疑問想進一步瞭解,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