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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起訴地怎麼確定

民事訴訟大部分情況下就是原告,對於原告來説案件的訴訟不僅需要説訴訟材料的健全,還要有準確的案發地點,如果案發地點沒有確定好,那麼,對於案件自身的處理就會存在偏差,因此對於原告來説,民事訴訟法起訴的的確定就顯得十分重要,那麼,民事訴訟法起訴地怎麼確定呢?

民事訴訟法起訴地怎麼確定

民事訴訟法起訴地怎麼確定

《民事訴訟法》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管轄恆定

管轄恆定,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管轄恆定反映了訴訟經濟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轄變動造成的司法資源的浪費,又可以減少當事人訟累,使訴訟儘快了結。

管轄恆定包括級別管轄恆定和地域管轄恆定,前者主要指級別管轄按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額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額增加或減少而變動。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關於執行級別管轄規定幾個問題的批覆》中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額,致使訴訟標的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予以變動,但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體現了管轄恆定的要求。後者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改變,如管轄依被告住所地確定後,被告住所發生了變更,受訴法院的管轄權不因此而受到影響。

被告是否能查看證據

在民事訴訟中,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都是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加一的份數提交複印件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收到對方提交給法院的證據材料。因此,被告可以查看原告提交的證據,跟承辦法官聯繫就好。

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向被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副本里有附原告的證據清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對於原告來説確定好起訴地有利於推進案件的進程,使得案件朝着有利方向去發展,最重要的是起訴地的確立,有利於法院對證據的評判,使得自己的有利材料增多,在這樣的條件下,法院審理判罰就會簡單的多,維護原告的權利就輕鬆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