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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訴訟費未移交合法嗎?

不合法。

移送管轄訴訟費未移交合法嗎?

法院拒絕移送訴訟費是不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第二十四條規定,移送管轄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按照規定,案件移送的話,訴訟費也應當一併移送。

但實際上,由於審理案件和退訴訟費是分別進行的,讓原來的法院直接把費轉到後面的法院,涉及兩個法院之間的轉賬問題,會存在很多障礙,使得移交費用有一定難度。

但根據“專款專用、一案一户”原則,在系統中處理隨案移送,這個確實是有一定難度,而且好多法院都是先通知當事人辦理退費手續(預計3~5個工作日時間長的話,有可能十幾個工作日),在通知當事人向被移送的人民法院重新繳納訴訟費(訴訟費沒有收到,不影響重新繳納訴訟費,千萬不要因為訴訟退費沒收到就執着的認為退費才需要繳納)。

法院拒絕移送訴訟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移送管轄的案件應連同訴訟費用一併移交是移送法院應負義務,但是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法院沒有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執行,在移送管轄時不規範,建議與法院進行溝通,請求法院以司法便民及遵循程序方面予以處理,或者委託代理人寫明委託事項,代為辦理退費手續。

案件移送管轄的話,一般訴訟費也應一併移送,但因涉及兩個法院之間轉賬的問題,實踐中移送案件移送和被移送案件的訴訟費分別處理。

跟原法院溝通申請退費,再按照接收移送案件的法院的要求再次繳納訴訟費。

在案件移送這種情況下,有關訴訟費也應按照規定一併移送處理的,訴訟費要隨案件一併移送才符合法律規定。在實踐中,案件移送時往往涉及訴訟費的移交,要求有關當事人給出相應的銀行賬號,當事人配合移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