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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人有權提起刑事訴訟法附帶民事訴訟?

什麼人有權提起刑事訴訟法附帶民事訴訟?

什麼人有權提起刑事訴訟法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人以及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提出賠償請求的,可以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具體包括:

1、被害人。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情況下,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作為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而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案件中由於當事人的死亡,其訴訟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均歸於消滅,無法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其民事權利又需要有人主張,因此,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專門規定其近親屬可以起訴。近親屬的範圍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損失,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因此,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利於維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民事權益。

什麼人有權委託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指對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依法負有賠償責任,而被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起訴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被告人包括以下幾類情形:

(1)刑事被告人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即可能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這裏的刑事被告人不僅是指那些被定罪量刑、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的人,而且也包括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其他共同致害人由於行為輕微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原因,雖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其致害行為造成物質損失的,仍然負有賠償責任,應當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承擔法律規定的監護義務,其特定的法律地位決定其應當盡到監護職責,所以當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實施危害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時,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應當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

(3)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刑事被告人被判處死刑並且已尼被執行死刑的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應當是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遺產繼承人本人雖然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也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其既然繼承了犯罪人的財產,就意味着也要承擔犯罪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仍然需要賠償,刑事被告人本人雖然死亡無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其遺產繼承人繼承了刑事被告人的遺產,根據法律規定自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因而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5)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除了上述幾類應當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以外,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 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也負有賠償責任。另外,附帶民事訴訟的成年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其近親屬自願代為承擔的,司法機關應當准許,其近親屬可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刑事訴訟法附帶民事訴訟,這無疑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嚴重利益,理應在當事人受到人身和財產威脅後,由被害人、家屬或代理人在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被害人均有權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如若因個人原因無法自主起訴,也可委託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