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院第三人撤銷之訴提出的條件有哪些?
一、破產法院第三人撤銷之訴提出的條件有哪些?
當事人必須要有獨立的請求權才能夠發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2)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3)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4)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二、哪些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處理的案件;
(2)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
(3)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債務人有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債務人申請:
需要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債權人提出:
需要提交破產申請書,債權依據;
依據前款規定提交證據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並於5日內送達申請人;裁定10日可上訴;
裁定受理後: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於公告,受理同時指定管理人;
所以是一個破產的案件中的第三人,想要發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也是他必須具備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因為在一些破產的案件中,它牽涉到的往往就不止一個人的相關利益。如果他是牽扯到的不止一個人的合法權益,還牽涉到多個人的合法權益,那麼是不能夠發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只能夠請求再審的,或者再重新發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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