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有哪些?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有哪些?
對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訴程序處理的案件;
(二)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
(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第三人”範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標準,不僅包括對於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4、提起事由。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於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説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説,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後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5、適用客體。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客體是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因其所及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尚未得以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力,對第三人未構成實質的損害,就無從提起此訴。
6、審理範圍。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圍繞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對第三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為審查重點,圍繞涉及第三人相關事項進行審理,對於不涉及第三人事項的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不在審查範圍之列。
綜合上面所説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直接向法院提起,但前提一定要符合起訴的條件,不是任何的案件智能第三人都是可以申請的,所以,在起訴時就可以多諮詢一下,並收集齊全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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