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和調解書的區別是什麼?
一、判決書和調解書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的條件不同。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當事人自願、合法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而予以認可時適用的法律文書。民事判決書則是人民法院對案件經過審理,就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時適用的法律文書。
2、體現的意志不同。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對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着重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民事判決書主要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國家審判的權力。
3、反映的內容及其文書格式不同。民事調解書的格式較為簡單;內容扼要;民事判決書的格式較為複雜、且內容詳實。
4、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審民事判決書在送達當事人後並不立即生效,只有超過了法定的上訴期限,當事人不上訴的,才發生法律效力。
二、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⒈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
⒉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為“[年度]×民初字第××號”。如系經濟糾紛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為“經”字。
⒊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後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被告”。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代理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託代理人,然後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②被告:除稱謂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⒋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表述為:“……一案,本院於×年×月×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對於判決書的具體內容,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處理的,對於有關事項的認定上,還需要結合實際的涉案事實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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