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和調解的區別是什麼?
一、撤訴和調解的區別是什麼?
撤訴就好比沒有起訴一樣,以後可以再次起訴。
不撤訴,法院就會調解結案,相當於終審判決,不得再次起訴,但沒有按照調解約定執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調解不成的,法院就會判決結案,調解不會去明辨是非,分辨是否違法,就是作為第三者協調雙方解決糾紛而已,而判決就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明等資料,進行判決。
二、和解和調解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在於:
第一、性質不同。法庭調解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庭外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第二、參加的主體不同。法庭調解有法院何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庭外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第三、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因此在一般的訴訟中,儘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法庭的調解書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實在無法到達法庭的,可以雙方庭外和解,被告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後一般都要撤訴。和解沒有什麼其他的條件,關鍵是雙方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一致,自行達成和解法案。
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調解是有組織進行的,比如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仲財機構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寫成書面的調解書,可以請求法院確認調解書,如果對方反悔,就可以跟根據調解書,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和解是雙方當事人私下自己解決,沒有第三方參與。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相當於合同效力,如果對方反悔,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其他賠償
調解還有撤訴是解決案件的兩種方式,兩種方式都是相對比較温和的方式,如果是法院判決,就是比較嚴格的按照法院的法規進行的方式,和解不成功還有調解不成功才需要進行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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