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規定是怎樣的,移送管轄怎麼規定的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自己要是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是不可以審理案件的,這個時候,必須把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那麼具體來講移送管轄規定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下文做了介紹,供大家閲讀了解。
一、移送管轄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的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管轄的條件是怎樣的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的區別有哪些
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對象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
4、級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5、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
6、發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於審理;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上述就是小編對移送管轄規定知識的介紹,供大家閲讀,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十分相似,大家要對這兩者做一個區分,切勿混淆。要是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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