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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與管轄權轉移的關係區別是什麼

一、移送管轄與管轄權轉移的關係區別是什麼

移送管轄與管轄權轉移的關係區別是什麼

1.前提不同,移送管轄的情況下,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而管轄權轉移是將有管轄權的案件交給沒有管轄權的法院

2.客體對象不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具體案件,而管轄權轉移是轉移具體案件和管轄權

3.是否需要上級批准,移送管轄不需要經過上級法院批准,只要人民法院發展對受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就應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但受移送的法院認為被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就應當報請上級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管轄權轉移,只要上級人民法院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的,就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適用範圍不同,移送管轄適用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管轄權轉移只適用於級別管轄。

5.移動方向不同,移送管轄在平級法院間發生,特殊情況下發生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管轄權轉移發生在 上下級法院之間。

6.程序後果不同,移送管轄發生錯誤,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而管轄權轉移發生錯誤則會被直接撤銷

7.實質意義不同,移送管轄在於糾錯,而管轄權轉移是級別管轄的微調和變通。

二、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1、受訴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件。

2、受訴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是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在先立案了。

3、受訴法院認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

管轄權是可以進行轉移的,可以向上進行轉移,也可以向下進行轉移。進行轉移的人民法院必要要進行受理案件。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人民法院必須是已經進行受理的案件,然後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是沒有受理權的,不滿足條件不可以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