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後查封轉移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移送管轄後查封轉移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原法院已裁定移送管轄,説明其對此案件無管轄權,那麼在移送管轄的同時應解除做出的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的審理活動和執行需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
依據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解決移送管轄案件中解除財產保全問題的建議
針對移送管轄案件審理中受移送法院解除移送法院財產保全措施的難題,筆者認為,移送法院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案件時,對已經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案件,應當製作解除財 產保全裁定書,並出具委託函委託受移送法院辦理解除財產保全手續,受移送法院在立案受理移送案件後,經審查認為需要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製作財產保全裁定書,在依據移送法院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移送函辦理解除財產保全手續的同時,由其對該財產重新採取保全措施。
綜上所述,查封的財產不是説直接予以轉移就行了,而是移送法院應該直接解除財產保全措施。這樣會出現的一種結果就是,在案件移送期間,因為財產保全措施已經解除,不排除在此期間可能財產又會被對方轉移走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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