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規定是怎樣的,有哪些條件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並不一定具有對該案件的管轄權。如果發現人民法院沒有對於該案件的管轄權,這時候就需要將案件移送到對該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來受理。那麼,移送管轄規定是怎樣的?移送管轄有什麼條件?本站在本文中進行了介紹,請您往下閲讀了解。
一、移送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後,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二)移送管轄的規定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幾個同級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審判。
2、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3、與移送管轄不同,管轄權的轉移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4、移送管轄所移送的對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所移送的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權限。
二、移送管轄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意見》的規定,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後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實踐中,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可視為當事人放棄了異議權,也可不必移送管轄,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繼續審理。
當發現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時,法院可以進行移送管轄,而當事人也有權進行管轄權異議申請。進行移送管轄可以幫助當事人及人民法院合理合法地解決案件,省去不必要的麻煩。但是移送管轄不是隨意進行的,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進行。綜上所述就是本期本站對於移送管轄規定是怎樣的,和移送管轄有什麼條件的解答。法律問題有一定的複雜性,如果您還有其他關於移送管轄方面的疑問,可以諮詢我們的律師,希望對您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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