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二審裁判結果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二審裁判結果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是我國針對刑事犯罪訴訟審理制定的一部基礎性法律。一般原告方和被告人不服一審裁判結果,可以向更高層法院提起二審,二審結果是最終裁判結果。很多人想知道刑事訴訟法二審裁判結果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為大家解答疑惑。

一、刑事訴訟法二審裁判結果有哪些?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二審案件裁判生效時間

民事訴訟法》對二審裁判文書何時生效隻字未提,僅在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行政訴訟法》對此也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我國的三大訴訟法均沒有對二審裁判文書的生效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

我國法律對一審判決生效很明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為上訴期,過15日未上訴的判決就生效。而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並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只在民訴法中規定。我國法律對一審判決生效很明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為上訴期,過15日未上訴的判決就生效。而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並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只在民訴法中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後另定日期宣告判決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司法實踐中,二審法院對刑事裁判的宣告和送達還比較規範,但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經常是給當事人和代理人郵寄裁判文書,並附上送達回證,讓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簽收後將送達回證寄回二審法院;也有的是在開完庭後直接讓當事人和代理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待裁判作出後直接郵寄給當事人或者代理人;還有的是讓原一審法院代為送達。但是,上述法院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第二款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可見,三大訴訟法均規定了無論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都要公開宣告。故二審法院為圖省事和便利,不經宣判程序而將判決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發回原審法院代為送達的,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綜上所述,二審針對一審裁判結果客觀正確,會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如果一審裁判結果有錯誤,那麼二審會適當修改。如果一審原判決有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地方,二審會發回原法院重新審判。刑事訴訟法二審裁判結果有哪些?一般有三種,但是二審的審理都需要充足客觀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