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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合併審理都有哪些情形

民事訴訟中的合併審理都有哪些情形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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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10、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12、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訪問、約定仲裁的。3、事實和理由。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7、按照法律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的規定,應不予受理。如果已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