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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盜竊、搶劫刑事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會立案,確定證據清楚的,將犯罪嫌疑人移送檢察院。被提請公訴後,法院依法展開審理,在這個過程中,如果發現存在情況的,法院可以延期審理。那麼,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們通過本文做個具體瞭解。


一、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五十五條規定,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1、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2、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3、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4、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5、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6、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7、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二、刑事訴訟審查起訴階段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綜上所述,法院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是對雙方當事人的負責,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多種,包括證據事實不清、有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的、需要調取新的證據等等。等案件發回檢察院後,重新收集證據,確保符合審理條件的,法院會繼續開展審理。具體延期的期限,根據實際案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