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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裁定可否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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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裁定可否申請再審?

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如若遇到不滿意的地方或做法時,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那麼,在遇到當事人認為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同樣可以對其提出異議。那麼,管轄權異議裁定可否申請再審?對於該問題,本站將在下文中為您進行解答。

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請再審,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對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8月5日法(經)復(1990)10號批覆和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1993年1月20日法(1993)14號覆函的精神分別處理:

一、不存在再審問題

(1)如果當事人在一審中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或逾期不提出,法院不予審議的,就不存在對管轄權異議申訴;

(2)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後又在裁定前表示接受受訴,視為自動放棄異議,案件審理後再提出異議的,法院不再審議;不存在申訴問題。

(3)一、二審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就法院的管轄權問題申訴後,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二、存在再審問題

(1)法院對案件實體審理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併申訴的,法院經過複查,發現管轄權是有錯誤,但判決是正確的,應當不再再審,以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如果經審查,認為裁定和判決均有錯誤,經過再審和提審,撤銷原判決和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2)當下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且發生法律效力而對案件尚未作出判決之前,上級法院如果發現該管轄權異議的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即以職權裁定撤銷該錯誤裁定並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同時《規定》新增了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處理,即法院可以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對管轄錯誤的案件提起再審。見法條如下:

1、當事人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海事海商案件的審判庭審理。

2、發生法律效力的管轄權異議裁定違反海事案件專門管轄確需糾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再審。

綜上所述,在“管轄權異議裁定可否申請再審”的問題上,並沒有統一的規定,對於不同的案件,該問題有着不同的答案。如您在現實生活中遇到了此類法律案件,一定要諮詢專業律師,以此來維護自己的最大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