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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仲裁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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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仲裁範本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仲裁,通俗點講是指當事人對法院的管轄權存在異議時,並提出申請之後,由相關的部門進行審批、判斷是否符合,並給出結論。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一個跟着小編學習一下吧。

一、什麼是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二、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仲裁範本

申請人:西安####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因原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起訴。

事實與理由:

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範本申請書申請人於2009年#月#日收到貴院受理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案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貴院應依法駁回原告起訴,理由如下:

在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第十一條第一款明確約定:“雙方在合同執行中,應本着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合同中發生的糾紛,若雙方協商不成時,可向對方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此可見,雙方對糾紛的解決機關已達成仲裁協議,原告對發生的糾紛應當向西安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而向貴院提起訴訟違反雙方約定且與法相悖。

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雖然雙方只約定了由對方的仲裁機構仲裁,但首先雙方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為仲裁,解決機構為仲裁委員會,而西安市只有一個西安仲裁委員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因此該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約定是明確的。本案應由西安仲裁委員會受理,貴院依法不擁有對本案的管轄權。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的仲裁協議是真實有效符合法律規定的,貴院應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西安####有限公司

綜上所述,關於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仲裁,是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連雲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