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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約定管轄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約定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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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3)寫明案由:申請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


2.正文。
(1)請求事項:明確、清楚地寫出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主張。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