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後可否再提管轄異議?
一、移送管轄後可否再提管轄異議?
移送管轄後,是不能提管轄權異議的,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應當在管轄權移送之前向司法機關作出説明,並申請重新認定,司法機關應當作為明確認定,如果仍然決定移送管轄權的,則當事人需要遵守司法機關作出的決議。
人民法院會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如果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異議不成立,法院會裁定駁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管轄權移送的相關情況
1、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4、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5、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對於管轄權移送不符合法律適用規定的,可以在管轄權移送之前作出説明或者申請行政複議,但司法機關作出管轄權移送的決定之後,被告應當遵守司法機關作出的決議,並執行法定的程序,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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