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的名字買房子合法嗎?
一、用別人的名字買房子合法嗎?
不合法,借名購房,存在兩個主要的問題:
1、 合同的效力問題;
2、 房屋買賣的風險問題。
二、用別人的名字買房是否有效
用別人的名字買房是否有效呢?首先需要知道借名買房合同的效力及風險。
1、關於借名買房合同的效力問題。
借名買房,指以他人(符合購買條件的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府限制購買的房產,名義買房人和實際買房人簽訂合同,約定實際買房人以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人的名義買房,等到政府允許轉讓時,再將房產過户到實際買房人名下。
借名買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其理由主要應從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的目的考慮,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羣的優惠政策,在開發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於其符合政府規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羣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2、這類合同也存在着巨大的風險。
(1)可以稱為主觀上的風險,即名義買房人在簽訂合同後反悔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這類風險,尤其是在合同本身有缺陷,且證據難以證明買房款由那一方實際支付的情況下更為嚴重,由於這類合同的雙方,往往具有親朋關係,不重視書面材料,但在現實中,不但朋友,即使同胞兄弟反目也不鮮見,一旦涉訟,實際買房人難以證明自己才是實際付款人,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實際買房人連要求名義買房人返還購房款也成了問題。
(2)可以稱為客觀上的風險,即不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由於名義買房人領取房產證後,在一定的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户手續,在該段時間內,如果名義買房人對他人有債務不能清償,則這套房產有可能被查封甚至進而被拍賣,在這種情況下,已經付款的實際買房人,只能向名義買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用別人的名字買賣房子顯然是不可以的,買房時不僅僅是提供一個名字,還需要提供相關的材料和個人信息,如果對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的話,是不可以簽訂合同的,即使簽訂了合同也是無效的,另外其產權是屬於別人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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