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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地域管轄方面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地域管轄方面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案件在偵查、審理階段,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及法院共同完成。同民事訴訟一樣,刑事訴訟同樣有管轄之説,只有具備管轄權的法院才能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刑事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等。那麼,刑事訴訟法地域管轄方面是怎麼規定的?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刑事訴訟法地域管轄方面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24條對地域管轄作了明確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知:

1、刑事案件原則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銷贓地。犯罪地在幾個人民法院轄區內的,這幾個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都有管轄權。

2、如果根據案件和被告人的情況,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最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司法實踐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竄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羣眾更加了解案情,對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憤很大,當地羣眾強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審判的;被告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緩刑或者管制,而應在被告人居住地進行監督考察和改造的案件,等等。

二、刑事訴訟管轄有哪幾種?

1、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違法所得沒收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門管轄。

(1)軍事法院管轄的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的刑事案件;

(2)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是鐵路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轄的是嚴重危害和破壞森林,違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轄林區職權範圍內的一切刑事案件。

由此可見,根據刑事訴訟法地域管轄方面的規定,刑事犯罪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當然,如果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案件更合適的話,應該由其管轄。比如被告人屬於流竄作案的、犯罪地界不清的,則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轄。如果犯罪地在幾個不同的地區,原則上這些地區的法院都可以管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