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後民事賠償怎麼處理?
一、刑事判決後民事賠償怎麼處理?
刑事判決後民事賠償要根據實際案件情況而定,如果造成了他人權益損害就是需要賠償,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無法協商的可以起訴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處理。對於刑事責任的承擔,不能夠免除民事賠償責任,應當繼續賠償。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人對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之間的法律關係都存在錯誤認識,認為當事人承擔了刑事責任就可以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者是減輕了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民事賠償標準
民事賠償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撫養到十六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二)財產直接損失:依情況而定。
刑事責任的承擔,並不能對抗民事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當事人坐牢的情況是屬於追究了刑事責任,但民事賠償也應當協商進行處理,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當事人的財產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賠償事項來進行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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